为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及食品销售凭证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起草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开展调研,在省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求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协会和企业意见。同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实施评审,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标准规定。
(一)关于《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制售食品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四川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行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关于《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向购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
五是基本要求。对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进行明确,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信息清晰醒目、真实准确等。
七是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推荐对食用方法、致敏物质等进行标示,支持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标示方式。
八是标签标识格式。对标签的字体大小、颜色等进行了规定,提供了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和示例。
二是术语和定义。对“食用农产品”“即食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了定义和说明。
五是基本要求。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信息清晰醒目、真实准确等信息。
六是一般要求。主要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以及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等内容,同时还对即食食用农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标签标识进行了明确。
八是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对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方法等推荐标示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九是标签标识格式。对标签的字体大小、颜色等进行了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和标价签可合并展示,提供了食用农产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和示例。
五是基本要求。对销售凭证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形式清晰、使用规范的汉字及凭证的保存期限作出了规定。
六是凭证内容。包括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对如何填写相关内容作出了解释。
七是推荐格式要求。规定了销售凭证规格及字体要求,推荐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实施电子化凭证管理,但电子化凭证设置内容应当和书式的内容一致。
八是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销售凭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供了销售凭证参考样式和示例。
(一)突出了普适性与针对性。《规范》对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格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为全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和食品销售凭证提供了参考范例,适用于多种经营主体、消费场景。同时,除一般要求外,针对散装白酒、拆零销售食品等在标示内容、标识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特殊标注要求,如散装白酒的销售标签标识还应当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工艺、酒精度等信息;拆零销售的食品要求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
(二)突出了操作性与实践性。《规范》均提供了参考样式和示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直接使用参考样式,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计、使用相关标签标识及凭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可与标价签合并展示,更直观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价格,简化操作易于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标签标识规范的对象明确,包括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而考虑到《规范》的落地,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突出了规范性和灵活性。在标示内容上,《规范》明确了标签标识的基本必备内容,以此实现规范统一的效果和产品追溯的目的,同时,也提供了推荐标示内容,供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标示,保证了一定灵活性。在展示形式上,食品经营者可使用纸质标签,也可通过电子屏幕、电子货架等信息化平台展示标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