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雨花区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满足拆迁安置对象对安置多样化的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雨花区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满足拆迁安置对象对安置多样化的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雨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且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对象。
拆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保障住房安置,申请将保障住房指标面积按房票面值标准折换成房票并发放到户,房票可通过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商品房优惠房源直接抵减购房款。房票面值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购房对象自行补足,购房价格仍按统购优惠价格计算;房票面值高于购房款的,未使用部分可兑换为现金。
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
1.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5㎡、半边户80㎡、世居非农40㎡的指标分配模式,对应核定房票面值分别为48万元、38万元、16.2万元。房票面值额包含长沙市103号令及配套文件规定因自愿申请不购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住房可发放到户的购房补助费。
2.拆迁安置对象以《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申请审批表》填报户为单位,可自愿使用户内未安置面积申请房票安置,户内保留保障住房安置面积须符合基础房源户型要求。
3.拆迁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后,不再享有保障住房安置中5㎡非住宅房屋、装修补贴等一切相关权益。
1.房票核发: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根据拆迁安置对象申请资料,审核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等,核定房票面值后核发房票。房票设计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防伪标识)、载有持有人(户主)、使用人(家庭成员)、票面面值、使用期限等内容。
2.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按申请房票时的申购面积分配模式兑换现金,兑换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8万元/80+5㎡、半边户28万元/80㎡、世居非农11.2万元/40㎡,自房票使用期限到期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房票余额按等额兑换现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均只能兑换现金,不得退还房票重新申购保障住房安置。
3.房票使用: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户主,户内家庭成员可直接使用,四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且为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的也可申请使用,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房票为购房凭证,不作为抵款结算或转账付款的唯一依据,所有持房票购房的对象,均须面签办理购房手续。
4.房票管理: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区征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房票不得擅自买卖,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抵押、质押、套现。
5.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楼盘,享受统购优惠价格。房源为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房源及统购价格的确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会同区征地服务中心、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共同商议,并经房票安置工作专班会议审定后适时发布,至楼盘销售房源清零自动取消提供。
6.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置房产的,可凭房票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抵减购房款,抵减额由开发企业与区城投集团予以结算。购买商品房的税金、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税费需自行承担,不得从房票面值中抵减。
房票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由房票持有人自使用期限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城投集团申请现金兑付,由区城投集团审核后拨付。
1.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统购商品房优惠价为购房均价,持房票购房的对象根据楼层、位置,按照“一房一价”市场机制享受浮动优惠价格。
2.持房票购房的对象在统购商品房源中自愿选择户型、面积、楼栋位置,其选房看房、物业、教育、配套、等方面均享有与市场购房对象同等权利。
4.商品房购买相关政策按省市相关政策予以执行。购房所涉房屋品质、交房标准、物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由购房对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
1.自愿申请:以户为单位,户主申请,填写《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房票安置申请表》,户主及全部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提交所属村(社区筹委会)签署初审意见,由所属街道(镇)负责复审并签署意见。
2.核发房票: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房票安置申请表》到区征地服务中心核定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房票面值等,核发房票一式二联,一联由区征地服务中心存档,一联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抵减购房对象购房款凭证。
3.签订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对象持房票可自愿到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楼盘选购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4.结算支付:使用房票购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购房及房票使用情况申请房票购房资金,经区住建局、区征地服务中心审核,区城投集团核定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资金。未使用房票购房或未完全使用的,由房票持有人(户主)根据实际房票未使用情况申请现金兑付,由区城投集团核定后向其个人拨付资金。
1.部门职责。区政府办负责统筹调度、确保实施效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与支持,参与房票票面设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发布统购商品房房源、优惠价格,负责制定房票购房交易流程,负责核实购房及房票使用真实性,负责监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处理购房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矛盾纠纷等。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房票安置工作,负责制定房票审核发放流程,负责房票票面设计、审核房票安置对象资格、核定房票面值、房票发放等工作,参与统购商品房房源、优惠价格的确定,负责协调处理房票安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区城投集团负责制定房票结算支付流程,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参与统购商品房房源、优惠价格的确定。各相关街道(镇)负责房票安置政策宣传及具体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拆迁安置相关政策,按要求落实房票安置相关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出现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处理。加强对房票炒作、囤积和一房多卖或一票多兑等行为的监管。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按申请房票时的申购面积分配模式兑换现金。具体兑换标准请见正文。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且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对象。安置流程请见正文。
不限购,拆迁安置对象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所购买的商品住宅,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
房票可用于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楼盘,享受统购优惠价格。房源为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细则请见正文。
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户主,户内家庭成员可直接使用,四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且为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的也可申请使用,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根据拆迁安置对象申请资料,审核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等,核定房票面值后核发房票。房票设计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防伪标识)、载有持有人(户主)、使
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雨花区具体安置规则请见正文。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5㎡、半边户80㎡、世居非农40㎡的指标分配模式,对应核定房票面值分别为48万元、38万元、16.2万元。具体详情请见正文。
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详情请见正文。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且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对象。
【导语】:加快推进雨花区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满足拆迁安置对象对安置多样化的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雨花区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满足拆迁安置对象对安置多样化的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雨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且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对象。
拆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保障住房安置,申请将保障住房指标面积按房票面值标准折换成房票并发放到户,房票可通过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商品房优惠房源直接抵减购房款。房票面值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购房对象自行补足,购房价格仍按统购优惠价格计算;房票面值高于购房款的,未使用部分可兑换为现金。
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
1.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5㎡、半边户80㎡、世居非农40㎡的指标分配模式,对应核定房票面值分别为48万元、38万元、16.2万元。房票面值额包含长沙市103号令及配套文件规定因自愿申请不购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住房可发放到户的购房补助费。
2.拆迁安置对象以《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申请审批表》填报户为单位,可自愿使用户内未安置面积申请房票安置,户内保留保障住房安置面积须符合基础房源户型要求。
3.拆迁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后,不再享有保障住房安置中5㎡非住宅房屋、装修补贴等一切相关权益。
1.房票核发: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根据拆迁安置对象申请资料,审核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等,核定房票面值后核发房票。房票设计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防伪标识)、载有持有人(户主)、使用人(家庭成员)、票面面值、使用期限等内容。
2.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按申请房票时的申购面积分配模式兑换现金,兑换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8万元/80+5㎡、半边户28万元/80㎡、世居非农11.2万元/40㎡,自房票使用期限到期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房票余额按等额兑换现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均只能兑换现金,不得退还房票重新申购保障住房安置。
3.房票使用: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户主,户内家庭成员可直接使用,四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且为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的也可申请使用,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房票为购房凭证,不作为抵款结算或转账付款的唯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