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高质量推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21〕75号)精神,为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省局决定继续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奖励。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金奖励围绕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从申请省级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的企业中,选择同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1.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
2.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2020-202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19年1月1日前成立)。
3.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工业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将“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总资产”指标降低为既定标准的80%(含本数)以上。
5.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2020年1月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前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如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提供相应处理部门出具的明确书面说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文件为准。
6.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8.企业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及股改时的审计报告(需防伪码);并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9.企业税务系统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等,能反映2020-2022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资料);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进行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1.如有评估及验资事项,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并提供评估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上述资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需对其股改过程及申报资料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2.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中小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确认企业运行正常并确实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保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在《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3.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接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推荐。
4.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申报资料及推荐文件(纸质版与PDF电子扫描版各一份)于2023年6月5日前报送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融资财务处,逾期不再接收。申报资料扫描件按市汇总刻录光盘随纸质资料一并报送。各市推荐文件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省局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申报工作中从不委托任何机构组织开展申报辅导服务,无特殊通道或捷径,企业只需按照此文件申报材料要求逐条准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