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2月4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在固镇县XX超市购买“岩烧乳酪面包”1件(共6盒),发现该商品的标签存在以下问题:1、“岩烧乳酪面包”的标签标示“乳酪”,但配料成分无乳酪(奶油,乳粉,全脂奶粉);2、该产品配料中标示的“复配酶制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通用名称。吴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食品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于是向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固镇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赴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XX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于2月20日对XX超市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XX超市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该超市经营标签违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并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04月12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魏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4月2日在XX药房购买“诺得胜牌腰疼片”,回家服用时发现该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已经过期10个月了。于是向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XX药房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诺得胜牌腰疼片”1盒,产品批号:200604,生产日期:2020年6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是:5元/盒,销售价是6元/盒,药房内无其他过期药品。XX药房负责人称由于粗心把这一盒超过有效期药品“诺得胜牌腰疼片”落在角落里,售卖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卖给了魏先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XX药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00000元。
同时,对于魏先生的投诉,太和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调解成功,太和县市场监管局终止调解,并建议魏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本案中,该药店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甚至有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的可能。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诉转案”机制,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吴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4月16日在XX饭店就餐时,发现服务员将前桌客人未吃完的米饭倒入锅中继续销售,认为该店餐饮卫生不符合要求。吴女士怀疑自己也吃到了剩米饭,于是向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吴女士了解情况,并于4月20日组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至XX饭店,调取了监控视频,监控显示:XX饭店于4月16日18时47分将餐桌上未吃完的米饭回收后放置在操作台上,于19时03分将回收的米饭倒入电饭锅内,之后提供给其他顾客食用。当事人的经营回收食品再次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饭店涉嫌经营回收的食品(米饭)再次销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再次进行销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本案中,XX饭店将顾客吃剩的米饭提供给其他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快速启动“诉转案”机制,纠正了违法行为,遏制了餐饮服务行业的不正之风。
【案情简介】2024年1月4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3年12月16日在寿县XX烟酒店购买了4瓶“剑南春”白酒,王先生登录剑南春官方防伪中心查询,发现该4瓶白酒均为假冒产品,于是向寿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邀请了剑南春厂家驻皖打假办共同开展现场检查。经查,XX烟酒店内共有标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2瓶,此32瓶及王先生购买的4瓶“剑南春”白酒经剑南春厂家鉴定为假冒商标“剑南春”的白酒。XX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上述32瓶假冒白酒,罚款20000元。
同时,对于王先生的投诉,寿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XX烟酒店同意三倍赔偿王先生,共计5160元,王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家销售假冒白酒,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注册商标持有益的案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XX烟酒店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涉嫌消费欺诈。寿县市场监管局在投诉的处置中发现违法线索,在执法办案的同时,积极组织行政调解,不仅惩治了不法商家,而且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5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11月份在XX商店购买的大金中央空调,因空调不制冷,售后上门检修发现该空调并非大金品牌,认为商家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投诉至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刘先生购买的6台大金空调室内机、室外1台空调外机,其空调机左上角标注品牌图形
(型号:RPCZQ8BAV),空调内、外机无出厂编号。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该空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空调非大金原厂产品。XX商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XX商店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0元。
同时,对于刘先生的投诉,阜南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并建议刘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XX商店销售假冒空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涉嫌消费欺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投诉中积极发现违法线索,运用“诉转案”机制,强化案件案例,惩治了不法商家,警示了辖区内的家电销售企业。
【案情简介】2023年2月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万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12月18日在旌德县XX汽车维修厂更换机油后,车辆行驶1000多公里出现了故障,经检查,车辆的发动机受损。万先生怀疑XX汽修厂更换的机油有质量问题,导致自己车辆故障,于是向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同时,应万先生要求,尽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旌德县XX汽修厂赔偿20000元。万先生表示满意。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时,发现XX汽修厂销售的“嘉实多”牌车用机油疑似假冒产品。经与“嘉实多”厂家联系核对,确定XX汽修厂销售的“嘉实多”牌机油属于商标侵权产品。旌德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XX汽修厂涉嫌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假冒“嘉实多”车用机油的行为;2、没收侵权假冒品牌“嘉实多”牌商品;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XX汽修厂销售假冒车用机油,导致消费者其车辆受损,损害了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投诉时工作细致,发现违法线索,打击了违法行为,积极组织调解,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网上预订了XX酒店,到店入住时发现客房已满,无房提供,三十余名消费者滞留在酒店大堂,纷纷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向消费者代表、酒店负责人了解情况。经查,该酒店共有客房114间,实际上通过美 团网、携 程网、飞猪网等平台线间,价格不等,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酒店方将客房优先提供给高价订房的游客,劝说低价订房的游客解除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