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一种。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影响。而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据的行为,也称出票伪造。
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当然是票据伪造行为的首要要件。伪造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自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伪造行为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行为,如果是受人之托而在票据上签章,则是合法的票据代理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故如果没有代理权而在票据上签章,又表面是代理关系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算作是票据伪造行为。假冒他人,只要签章人不是伪造人自己的,无论被假冒的他人是否存在,均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构成。
伪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获取金钱。因票据是一种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完全有价证券,谁持有票据,谁就可以拥有票面金额的金钱。故行为人伪造票据的目的就是凭此不法行为取得钱财,要么他可以从付款人那里获取金钱,要么他可以将票据转让骗取财物。
伪造票据行为发生在出票、背书、承兑或保证等各行为中,而这些行为都包括了转手这一过程。伪造的票据不转手,就达不到伪造票据的目的。只有伪造之行为,只是形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危险性、可能性,还不足以构成伪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转手是实现行为人非法目的的途径,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需要有损害事实产生,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因此,伪造票据行为首先是假冒他人名义记载之行为,其次是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交付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