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犯罪嫌疑人郝某家获得了一大笔补偿款,于是,用妻子刘某的名字在祁县农商行某支行分别办理了多张定期存单。刘某要求其办理一张二十万元的定期存单,郝某口头答应。
郝某并未按照刘某的要求办理,还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支取了10万元。2019年秋,为防止刘某发现,于是找人制作了一张面额20万元的“以假乱真”的银行存单,并交给刘某。
2022年郝刘二人离异后,刘某持该到期存单来到银行,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一眼识出了假存单,并报了警。面对的询问,郝某百口莫辩。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