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4年12月28日发行2004年观音贵金属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铂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1/10盎司金质纪念币、1/10盎司铂质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托钵“白衣观音像”,并刊面额。
(一)1/10盎司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10盎司,成色99.9%,形状为圆形,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发行量33000枚。
(二)1/10盎司铂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铂1/10盎司,成色99.95%,形状为圆形,直径18毫米,面额100元,发行量33000枚。
(三)1公斤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成色99.9%,形状为圆形,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发行量3800枚。
三、该套纪念币由上海造币厂、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和瑞士PAMPSA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将托收承付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包括委邮、委电)合并为托收凭证。
银行汇票正面增加密押的填写位置;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部分票证金额栏增加亿元位;进账单增加票据号码栏;取消所有票证中“第号”字样及“会计分录”栏(调整后的票据、结算凭证附式及说明见附件2)。
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格式及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此附加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部分票证种类合并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简称《核算手续》)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一是定额本票与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后,有关本票的会计核算手续统一比照不定额本票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调整;二是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合并为托收凭证后,《核算手续》中涉及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名称作相应变更;三是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后,支票会计核算手续中,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需填制二联进账单的处理手续,相应改为填制三联进账单。在款项尚未收妥时,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持票人,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退持票人。
各行提交他行的跨行网上支付结算凭证,除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金额等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设其他记载事项,具体格式可参照电汇凭证。网上支付使用的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提交他行的跨行网上支付结算凭证上应加盖统一规定的结算专用章。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网上支付结算凭证,提入行应予受理。
(一)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的起始号码按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票种分别从00000001开始。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统一采用组合轮号码,支票采用组合轮冠字或罗马冠字。
调整后的票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行票证仍可继续延用六个月,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调整后的新版票证,停止签发和使用现行的票证。但对2005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旧版票证,各行仍应受理。
此次票证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各行要做好新旧票证的换版过渡工作,认真编制现行票证和新版票证订货计划,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票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