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一女子称吃公司发的美心月饼吃出一根头发,准备打电话投诉,却发现包装上没有客服电话。扫包装上的二维码也扫不出内容,询问公司人事却被指事多,便在线上询问官方客服,客服回复:您所查询的防伪标签假冒特征明显,请谨防购买。9月25日,女子称在质疑假月饼的第二天就被公司开除。(据9月27日海报新闻)
据报道,女子称人事部门透露月饼是230元买的。美心月饼的代理商表示,价格低于260元,一般都是有问题的。也有库存多的,日期不好的,会便宜些。
据当事女子表示,自己在问完人事的第二天,被人事通知解除合同,给了N+1的赔偿。她还表示,老板应该对此不知情,不然没必要花每盒230元的价格购买,买几十块钱一盒的就行了。“老板觉得不爽,也没必要第二天就开除我,应该是其他人,不知道用了什么理由鼓动老板,赔我钱让我走。”
如果女子所言为真,此事就有点无厘头了,毫无道理可言。如果单位发放的过节物资被员工发现疑似假货,单位应该重视员工的反映,从源头上查找原因,诸如购物渠道是否正规、产品是否正规,以排查员工发现的疑点。如果确认所发放的过节物资为假货,就应该收回所发放的物资,并联系销售方处理售后事宜,或退货,或索赔,或向市场监管方面报告。
如果公司发现发放的过节物资为假货,感到影响不好,想消除影响,正确方式就是挽回购买假货造成的损失,只要是按正常程序处理,就能得到员工的理解,并不会影响单位的声誉。如果认为是员工不该反映,那也不能以此开除员工,这样只会造成更不好的影响。因为如果月饼是假货,捂盖子是捂不住的,如果明知是假货,还不让员工反映,还想隐瞒,如此无视员工的消费知情权,无视员工的消费者权益,难道就是要让其他员工把假月饼给消化掉?这样的公司,还能得到员工的支持吗,岂不是令人心冷。
如果真是因为员工发现公司所发的月饼为假货,人事部门就通知解除合同,这样的解聘应该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诸法律。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无故辞退员工,除非劳动者的行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诸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说假月饼事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要追责也是追究采购假月饼的人,并顺此线索追究假月饼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岂能追究发现假货者的责任,这是典型的不解决问题,却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真是荒唐透顶。公司岂能如此“护短”,殊不知,开除发现假月饼的员工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产生新的问题,影响员工对公司的信任。
另据报道,中秋、国庆佳节临近,节日食品需求集中释放,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高度重视、提早谋划,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近日,广东、福建、甘肃等地公安机关侦破了广州黄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月饼案、漳州洪某某等制售伪劣白酒案、兰州胡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调味品案等一批涉节日食品犯罪大要案件,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节日餐桌安全。
如果公司员工发现过节物资为假货,公司应该循正常途径维权,岂能掩盖,在客观上变相保护售假、造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