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日起,威海法院将开设“小威说法”栏目,“小威”将透过一个个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小案件”,与大家一道情景再现、坐堂断案、析法说理,用公正裁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我们主营乐器培训,平时也不对外出售音乐培训书籍,这次是有人买,就卖了他两本,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
威海某乐器培训行主要负责器乐方面的培训,培训相关的乐谱书籍也多是附赠给报名参与培训人员。日前,某音乐出版社委托某公证机关到乐器培训行购买了该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乐谱书籍,随后该音乐出版社以乐器培训行侵犯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乐器行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乐器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为器乐培训的专业机构,对乐器及相关乐谱书籍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且乐谱书籍若是存在误区的地方会影响到培训的效果,所以更加要对培训教材尽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经比对,乐器行所卖的书籍和正版书籍在印刷及封面防伪标识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且乐器行未能提供其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故其行为构成某音乐出版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前述侵权行为适用商标法的规定足以规制,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重复评判。故考虑到被侵权的商标知名度、乐器行的经营规模及经营时间、图书销售价格及某音乐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乐器行赔偿某音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200元。
商标具有价值性,依法受到保护,若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商标,需要赔偿商标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作为乐器行等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经营的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但因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所以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被起诉的个体工商户案件呈上升趋势。法官提醒,无论是乐器行还是其他个体工商户,要在经营活动中树立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同时,为了保护销售者,避免其对假货不知情被权利人维权索赔,也为了督促商标权利人能够溯源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进货时,不要仅看进货价格,还要综合考虑进货厂家的经营资质、是否有使用商标的权属证明,并与供货方签订书面购销协议,保留付款凭证,索要或正规收据,做好进销存管理,以便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时能够进行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