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乌达公安分局三道坎派出所接到辖区工业园区某企业报警称:有人擅自使用伪造的企业通行证想要进入厂区。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经了解,违法行为人王某(化名)经常来往于两个企业之间运输货物,事发企业由于进出安检比较严格,每次进出需要厂区出具的运输证才能进入,为方便自己出入办理私事,王某便萌生了伪造假通行证的想法,并在假通行证上复印了企业防伪标志以及公章。
王某原以为自己的造假水平“天衣无缝”,自信心满满的便来到该厂区,没想到在进入厂区时被企业保安“一眼发现”使用的是伪造通行证便报了警。
随后,民警将违法行为人王某传唤至所内进行询问,询问中王某对自己涉嫌使用伪造企业单位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王某已被乌达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