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挥检察职能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金,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白芙蓉,介绍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我省检察机关始终以习总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站位,主动作为,从企业的需求出发,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田金先生,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白芙蓉女士,介绍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还将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三抓三促”行动,强化引领,服务中心大局,省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将“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作为全方位服务保障甘肃现代化建设的“七个更有力”之一谋篇布局,积极能动履职,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强化法律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全力打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省检察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制定下发《甘肃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36项具体举措,并从突出“四个依法严惩”、坚决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注重“四个严格区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把握“四个司法原则”、护航企业规范健康成长,聚焦“四个监督重点”、维护涉企执法司法公正,加大“四个工作力度”,提升助企纾困服务质效五个方面,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和关键点,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推动不断优化甘肃营商法治环境。
一是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惩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犯罪,突出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今年1至9月,共批捕273件370人,起诉637人,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462.75万元;同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以及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惩处力度,共批捕17件20人,起诉36件49人,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最高检“规范办理涉民企案件执法司法标准11条”,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涉经营类案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依法不捕90人,不诉43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18人,尽可能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是持续强化法律监督,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侦查监督,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挂案”清理工作,今年持续清理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涉企“挂案”31件,其中撤案25件,依法起诉6件。今年1至9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件,监督撤案61件,加强对涉民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提起抗诉及再审案件89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四是不断加大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全省检察机关各市级院全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融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建立专业团队,有力打击侵犯涉企知识产权犯罪。今年1至9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涉企知识产权案件33件74人,受理审查起诉45件101人,努力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创新成果。
一是纲举目张,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机制良性运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做实平等保护、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了由省法院、省工商联等十家单位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牵头制定了《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刑事诉讼全流程规范运行。面向社会遴选涉金融、财税等10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全省组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26个,共有各领域专业人才932人,夯实了专业化基础。截至目前,省、市两级检察院实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专业人员名录库全覆盖。
二是加大办案规模,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实效。办案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改革内涵,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机结合,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案企业,督促做出合规承诺、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促进涉案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截至今年9月,共办理企业合规刑事案件128件,涉及企业153家,依法对163人不起诉,对49人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确保了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认真开展“千人进万企”、领导干部“包抓联”企业实地走访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检察院引导全省检察干警主动服务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及领导干部“包抓联”企业工作。按“检察长帮大型企业,其他干警帮中小企业”要求,全面落实“两个全覆盖”,扎实开展检察“七必访”,目前,省检察院包抓联干部已实地走访企业181家,收集企业问题诉求、意见建议,提供法律服务70件次,全省检察干警走访企业4062家,收集问题线件。
二是依托信息平台长期线上收集涉企线索问题。借力数字检察,充分发挥“甘肃省检察机关甘肃省工商联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作用,收集民营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线件,并进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已办结并反馈企业86件,努力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一是积极创新,以数字检察建设助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省检察院正在积极研究搭建保护营商环境严打经济犯罪类案数字模型,充分运用“类案为主、数据赋能”智慧检务办案模式,强化行刑衔接,实现工作协同、资源共用、数据共享,推动经济犯罪类案办理,进而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最终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二是有的放矢,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查研究。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省检察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组,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与企业家及一线职工进行交流,对收集到的2560份针对民营企业家的问卷调查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找准服务保障营商法治环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提供方向依据。
三是广泛宣传,营造保护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检察院积极融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向省委、省汇报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分析梳理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先后制定并下发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宣传手册姊妹篇及《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等普法资料,在全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问卷调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指导和示范作用,编发全省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12件。充分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和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的工作部署,紧盯重点,科学谋划,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服务力度,增强服务质效,努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为助力全省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物,不仅造成金融机构财产损失,同时也反映出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两级院接续抗诉,精准打击金融系统“内鬼”犯罪,并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余万元。段某与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370万元,造成某金融机构损失370万元。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922余万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2020年8月25日,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21年4月22日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22日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精准抗诉获改判。本案一审判决段某犯挪用资金罪、薛某无罪后,庆城县检察院以段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且无归还意愿,看似挪用实为侵占,薛某与段某相互勾结,共同侵占3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庆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组织联席会议修正完善抗诉理由,确保抗点精准,抗诉理由全面充分。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庆城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深入讨论进一步补强证据,最终法院依法改判段某、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相应刑罚。
(二)办案过程精细化、办案质效精品化。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注意细节,对于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及时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列出细致详尽的补侦提纲,督促公安机关按要求落实,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作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性质认定准确。
(三)能动履职,溯源治理见成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存在金融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向某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同时向具有监管职能的庆阳市银保监局也制发了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均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整改落实。
一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短短几年内累计侵吞资金近千万元,直到工作岗位调整手续交接时才被发现,案发原因值得深究。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充分运用多种法律监督手段提升办案质效;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监督制约机制不全、不实,日常管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真正认识到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达到以案促治、主动创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积极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防范化解风险。
平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平凉市招商引进的重点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装饰等业务。2021年1月,被告人邓某利用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私下收取业主李某缴纳的购房尾款62万元,未按公司规定交付公司财务账户,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所得款项用于网络和个人挥霍。后邓某以出售自己名下房屋偿还李某的购房款为借口,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费用为由向李某的妻子冯某借钱,骗取冯某财物8000元。2022年5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罪对邓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