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范某在其户籍地卢氏县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4月12日,范某以到灵宝某企业务工为由,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灵宝市,并将伪造的该企业证明文件提交至卢氏县司法局。
卢氏县检察院在对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范某申请变更执行地材料中的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决定予以监督。经核实,承办检察官发现证明文件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均为空号、错号,印章制作专业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均认为该证明文件上的印章没有防伪码,样式不符合制式。
为此,该院建议卢氏县司法局联系灵宝市司法局对该证明文件进行实地调查。灵宝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出具情况说明,称该公司否认出具过证明文件,文件上的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
检察官通过调阅范某社区矫正档案发现,其因多次不配合司法所日常监管,今年3月被卢氏县司法局警告一次;4月20日,范某因受他人指使使用自己的为他人转账取现,被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卢氏县检察院及时与县司法局、公安局对范某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论证交流。该院认为,范某伪造企业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社矫执行地,编造虚假理由请假,逃避监管,再一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4月27日,该院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监督意见,要求将范某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向灵宝市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5月4日,卢氏县司法局向灵宝市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5月10日,灵宝市法院裁定撤销范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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