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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b体育下载:山东菏泽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防伪资讯 2024-03-11 1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11月9日,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郭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白酒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根据举报线索,联合门,在被举报地点检查发现“贵州茅台酒”“茅台1935酒”“王茅酒”等成品、空瓶、包装盒、手提袋、未使用的茅台系列防伪标、“茅味香精”及散装白酒、打酒器等工具。经查,当事人购进酒瓶、包装物、防伪标签、散酒等自行进行白酒灌装,灌装完成后聘用主播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销售,案值共计50余万元。当事人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023年5月22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徐某某经营添加西布曲明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郓城县局接案件线日,王某通过徐某某的下线盒“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压片糖果”,支付货款1500元,4盒产品均由郓城的徐某某发货。经委托检测公司检验,该产品含有国家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由于徐某某拒不配合进一步调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无法查清销售产品的来源和数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11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刘某某加工非法添加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巨野县董官屯镇芝麻油加工作坊老板刘某某在网上购买了1箱芝麻香精,涉嫌加工非法添加芝麻香精的芝麻油。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香油坊发现50升的大豆油空桶多个及半桶大豆油,未发现芝麻香精。通过公安机关配合,对其住所检查,也未发现芝麻香精。在当事人使用的手机中发现有多次在网上购买芝麻香精的记录。当事人承认其为增加销量,以40斤芝麻油添加9斤大豆油、500克芝麻香精的比例勾兑芝麻香油,然后按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的事实。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抽取的芝麻香油进行检测,在样品中检出了大豆油和食品添加剂2-甲基吡嗪、2,5-二甲基吡嗪的成分。当事人在加工的芝麻香油中添加大豆油和芝麻香精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8233—2018芝麻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巨野县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本案是食品非法添加的新型案例,也是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多部门高效协作、提高办案效能的典型案例。此案的查办,对以后的芝麻油检测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3年8月14日,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陈某琪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8月,接群众线索反映,称其先后两次在不同的两个网络平台购买了同款的LFEELS燃脂糖果,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情形,怀疑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牡丹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委托送检,检出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其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所以被不法商贩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健康。通过网络销售非法产品,违法手段更加隐蔽,违法性质更加恶劣。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联查联办,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23年4月6日,鄄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串(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1日)经检验:产品中检出羊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书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并召回问题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产品问题原因是当事人在同一生产车间,使用相同生产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且生产设备清洗不彻底造成的。鄄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曾在2022年被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其拒不改正,依法重罚。同时提醒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管控生产过程,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上市产品合格。

  2023年6月20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郓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4月1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郓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产品“食品添加剂”标注为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经现场核查,使用添加剂投料记录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使用添加剂的标识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全力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环境。

  2023年6月26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企业检查发现配料间有“天益”红曲红15袋,净含量:200克,其中有13袋未使用,1袋已用完,1袋剩余170克,共使用230克。用其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孜然肉串55箱,未销售。经查,该企业执行标准:SB/T10379,该红曲红食品添加剂不在企业生产的食品使用范围之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提高食品质量和保持食品的新鲜度而添加的化学物质,如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该案中,某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使违法食品未流入市场,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线。

  2023年3月2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4月2日。涉案食品20箱,货值金额2500元,已销售10箱,违法所得1250元,当事人对未售出的10箱涉案食品生产日期现场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食品的生产日期是关系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食品的生产日期必须真实、准确,确保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规定的保质期内食品内在质量的安全。标注虚假食品的生产日期,给消费者传递了错误的食品信息,食品在明示的保质期内可能出现内在质量的变化,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郓城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13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县某快餐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郓城县某快餐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牛栏山”酒6箱,货值540元。2023年5月23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这批“牛栏山”酒进行鉴定(鉴定证明编号:号),当事人所销售的“牛栏山”酒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经营者选择了走“捷径”,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对驰名商标予以及时、重点保护,充分发挥了行政保护便捷、高效、低成本优势,有效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3年3月3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县某蛋糕店加工制售的蛋糕内添加“金箔”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加工操作间置物柜内有一瓶标签磨损无法识别并已拆封使用过的“金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其认真履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2023年10月31日,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单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和多味花生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单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3年3月21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鄄城县某超市进行监督抽检,“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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