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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b体育下载:长沙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房票安置规则(使用+管理)

防伪资讯 2024-06-01 1

  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雨花区具体安置规则请见正文。

  1.房票核发: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根据拆迁安置对象申请资料,审核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等,核定房票面值后核发房票。房票设计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防伪标识)、载有持有人(户主)、使用人(家庭成员)、票面面值、使用期限等内容。

  2.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按申请房票时的申购面积分配模式兑换现金,兑换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8万元/80+5㎡、半边户28万元/80㎡、世居非农11.2万元/40㎡,自房票使用期限到期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房票余额按等额兑换现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均只能兑换现金,不得退还房票重新申购保障住房安置。

  3.房票使用: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户主,户内家庭成员可直接使用,四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且为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的也可申请使用,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房票为购房凭证,不作为抵款结算或转账付款的唯一依据,所有持房票购房的对象,均须面签办理购房手续。

  4.房票管理: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区征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房票不得擅自买卖,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抵押、质押、套现。

  5.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楼盘,享受统购优惠价格。房源为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房源及统购价格的确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会同区征地服务中心、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共同商议,并经房票安置工作专班会议审定后适时发布,至楼盘销售房源清零自动取消提供。

  6.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置房产的,可凭房票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抵减购房款,抵减额由开发企业与区城投集团予以结算。购买商品房的税金、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税费需自行承担,不得从房票面值中抵减。

  房票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由房票持有人自使用期限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城投集团申请现金兑付,由区城投集团审核后拨付。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按申请房票时的申购面积分配模式兑换现金。具体兑换标准请见正文。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且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对象。安置流程请见正文。

  不限购,拆迁安置对象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所购买的商品住宅,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

  房票可用于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楼盘,享受统购优惠价格。房源为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细则请见正文。

  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户主,户内家庭成员可直接使用,四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且为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的也可申请使用,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根据拆迁安置对象申请资料,审核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等,核定房票面值后核发房票。房票设计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防伪标识)、载有持有人(户主)、使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5㎡、半边户80㎡、世居非农40㎡的指标分配模式,对应核定房票面值分别为48万元、38万元、16.2万元。具体详情请见正文。

  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详情请见正文。

  房票安置适用对象为雨花区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按长沙市103号令实施货币安置,且经审核取得保障住房申购指标的待安置对象。

  加快推进雨花区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满足拆迁安置对象对安置多样化的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导语】:房票安置为拆迁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的安置模式之一,房票使用的保障住房指标面积即为完成的安置指标面积。雨花区具体安置规则请见正文。

  1.房票核发:由区征地服务中心根据拆迁安置对象申请资料,审核安置面积、安置对象类别等,核定房票面值后核发房票。房票设计由区财政局和区征地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带有唯一识别码(防伪标识)、载有持有人(户主)、使用人(家庭成员)、票面面值、使用期限等内容。

  2.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房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按申请房票时的申购面积分配模式兑换现金,兑换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8万元/80+5㎡、半边户28万元/80㎡、世居非农11.2万元/40㎡,自房票使用期限到期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房票余额按等额兑换现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之日次月停发延期过渡费。房票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均只能兑换现金,不得退还房票重新申购保障住房安置。

  3.房票使用: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户主,户内家庭成员可直接使用,四代以内直系血亲及配偶且为雨花区拆迁安置对象的也可申请使用,但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房票为购房凭证,不作为抵款结算或转账付款的唯一依据,所有持房票购房的对象,均须面签办理购房手续。

  4.房票管理: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区征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房票不得擅自买卖,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抵押、质押、套现。

  5.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雨花区范围内政府协议定向限价统购楼盘,享受统购优惠价格。房源为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房源及统购价格的确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会同区征地服务中心、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共同商议,并经房票安置工作专班会议审定后适时发布,至楼盘销售房源清零自动取消提供。

  6.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置房产的,可凭房票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抵减购房款,抵减额由开发企业与区城投集团予以结算。购买商品房的税金、办证费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税费需自行承担,不得从房票面值中抵减。

  房票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由房票持有人自使用期限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城投集团申请现金兑付,由区城投集团审核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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