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导演的《第二十条》,演绎了三个故事,直指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掀开了现实生活第二十条应用的冰山一角,震撼人心。
一个故事是3年前在公交车上女乘客遭受到男乘客耍流氓,司机为了保护女乘客,见义勇为把男乘客打成重伤,坐牢3年,准备最后一次却突遭意外而亡。另一个故事是聋哑女李茂娟被村霸,其丈夫王永强被村霸拴在门外,王永强反击时村霸要回车上拿刀来砍,王永强将其刺伤后被拘捕;在村霸家人威胁恐吓并绑架女儿的情况下,李茂娟走投无路愤而跳楼。还有一个故事是检察官的儿子遭遇小混混群殴,怕被定性为互殴,不敢还手被打的伤痕累累。三者无一例外,家庭、工作、生活都受到了极大干扰,而且都迫于压力,最终无奈对黑暗的现实作了妥协。
电影对现实生活做了艺术美化,现实中显失公平的现象并不少见。现实的情况是,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司法人员不敢去适用第二十条;很多人认为“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在实践中降低了坏人犯罪的成本,提高了好人出手的代价,这法律到底是保护好人还是在保护坏人?
2009年2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河南省洛阳市某镇的宋女士在结束加班后独自回家,途中被江某跟踪并实施,在遭受的过程中,宋女士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导致施暴者江某的生殖器受到严重损伤,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宋女士的行为显而易见属于正当防卫,本应不负刑事责任。但出乎意料,经过法院审理,宋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88000元罚款。
这是什么世道?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任由坏人欺凌吗???专家公知们总结出的保命法子还真就是这样。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看到坏人做恶不敢见义勇为,这还是太平盛世?社会病入膏肓,恶魔在人间,乱世之象呀!
法官习惯性机械化地套用法条,法律成了冰冷的逻辑。将法律的词条割裂开来,就为了符合刑法的规定。尽管心里知道,心里同情,但是还是尊重所谓法律的权威。为什么这么判案?影片中提到是为了和谐稳定,为了大局。为了和谐?恶势力为非作歹,群众不敢吭声是和谐?为了稳定?让坏人稳定地犯罪,让好人稳定地受?坏人,恶势力就是最大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好吧?为了和谐稳定,以前坏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现在群众变成漠不关心,噤若寒蝉;为了不被判为互殴,让坏人随意殴打;为了不被判为防卫过当,过失伤人,各人自扫门前雪。国人渐失血性,如同被打断了脊梁!
影片中结尾时韩明说出了老百姓的心声:法律是什么?是公平和正义;法不能给不法让步;法律应该回应群众最朴素的诉求;法律应该提高坏人犯罪的成本,让好人出手的没有代价。
什么是群众朴素的诉求?好人要有好报,坏人必须严惩。对待坏人和恶势力,可以用罪有应得和死有余辜来概括。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专家不要提什么罪不致死,罪犯也有的论调了,这样的人,不严惩,留着过年吗?见义勇为,应该嘉奖的吧?反抗反杀恶霸,应该是为民除害的吧?难道今不如古吗?
不能总是用“正义只会迟到,可是终究会来”来敷衍,正义为什么不能准时到?正义为什么要受害者身处绝境家破人亡的时候才到? 难道真要老百姓用几代人的努力来改变这种现况,承受这样的代价吗?不能再让百姓血荐轩辕了!
弥补法律缺失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建立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最终判决权在陪审团手上,凭最基本的良知判决是否有罪。再例如正当防卫,可以参考美帝:擅闯民宅可直接击毙,拥有无限反击权。总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应该提高坏人犯罪的成本,让好人出手的没有代价且理应褒奖。
鲁迅所说“今日若我冷眼旁观,他日亦无人为我摇旗呐喊”;同样的事,落在别人头上是故事,落在自己头上是事故。时代洪流下,没有谁可以独善其身。扶或者不扶,出手或者不出手,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