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两年前,李某在儿子结婚时,因女方索要彩礼,担心给钱后儿子婚姻一旦发生变故造成经济损失,便产生了用假存单蒙骗女方的念头。为此,李某于2020年6月通过在网上联系到做假银行存单的石某(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另案处理),先后于2020年7月20日、7月26日通过协商,两次花费共计1400元让犯罪嫌疑人石某给其伪造了三张面额分别为人民币3.5万、5.5万元、1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李某在收到假存单后,担心事情败露引发后果,将假存单撕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只要伪造、变造支票、本票、汇票、银行金融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数量在10张以上,或者金额在1万元以上,就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