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名单见附件2),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和银监会蒋定之共同担任组长,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调查统计司、金融市场司、研究局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部际考核审查小组成员单位。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表编制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与各省(区、市)银监局共同组成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审查工作。
为了做好2010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工作,现对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省(区、市)银监局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情况和相关联络人上报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单独上报符合考核范围的本辖区县域地区名单、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名单以及2009年末和2010年11月14日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格式见附件3和附件4)。如果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述统计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按要求重报。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数据的管理,认真完成辖区内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和考核报表的核对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反馈。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对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本辖区考核表核对无误后,要进行签字确认,对本辖区内考核机构的数据全面性和正确性负责。
(三)在考核办法执行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考核机构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力保通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采集数据的正确性,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将通过统计检查跟踪数据质量。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有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联系人:高慧颖联系电线.《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试行)》(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联保,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助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林权抵押、农房重建、个人消费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管理,努力提高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政策,及时主动归还。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额度,并对这类再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数额和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要按规定将相关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